青岛办理美容诊所
青岛,李沧2025-02-09 11:18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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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张女士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 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二、人员:
(一)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;
(二) 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
四、设备:
(一) 基本设备:美容床、电冰箱、紫外线灯、高压 设备、药品柜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
联系电话:13210097635